(2016)陕05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世强与王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强,王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1765号原告孙世强,男,生于1990年9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王振军,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告孙世强诉被告王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胜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世强、被告王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3日王振军因退还房屋租金向原告写了欠条一张,约定6月15日之前将欠款全部退还原告,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无奈现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开庭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6月3日被告王振军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孙世强洗车行退款捌万元整(¥80000.00)(6月15日之前退全部款)王振军2016.6.30”,证明原告租赁被告洗车行后,被告将洗车行另租他人,应退原告租金80000元。被告质证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在原告索要中,已付原告5000元,再下欠原告应是75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只是外面欠债太多,别人欠我的钱也要不回来,我可以分批偿还。开庭审理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租赁被告洗车行经营过程中,被告又将洗车行转租他人,双方约定,由被告王振军退还给原告孙世强洗车行租赁费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15日之前退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退还给原告5000元,尚欠75000元未付,原告具状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欠款7500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洗车行租金人民币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世强欠款人民币75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