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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润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学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学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275号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6729072T,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杨前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润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学成,男,1983年6月8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润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学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