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国春与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春,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49号申请人郑国春。被申请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麻黄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生亮,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郑国春与被申请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库存的1239吨碳酸氢铵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存放在被申请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的1239吨碳酸氢铵。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申请人郑国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毕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