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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5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玉灿与东莞市三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灿,东莞市三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5870号之一原告:姚玉灿,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竹升,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三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大岭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27466H。法定代表人:姚耀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伯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玉灿与被告东莞市三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志彪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人民陪审员  刘仲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月珍李沿桦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