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殷自宽诉被告苏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自宽,苏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104号原告殷自宽,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井山��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殷自宽诉被告苏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苏井山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驳回原告殷自宽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