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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王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43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0-5号。代表人:丛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沣,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想,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原案件受理费546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倩倩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