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金盛万豪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太平桥大街107号5、6层。法定代表人闫学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薇,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飞龙,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金盛万豪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冰窖口胡同8号院10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金盛万豪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刘学伟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银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