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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乐胜与雷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胜,雷照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002号原告李乐胜。被告雷照金。原告李乐胜诉被告雷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乐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胜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乐胜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