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乐胜与雷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胜,雷照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002号原告李乐胜。被告雷照金。原告李乐胜诉被告雷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乐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胜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乐胜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