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周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刑终12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杨滩乡独树村陵园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茆林村小茆林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皖18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希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吴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