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运强与张永恩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运强,张永恩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强,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恩,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陈卫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运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恩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运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运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刘运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