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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艳苇与陈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苇,陈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2158号原告:吕艳苇,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阳,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吕艳苇与被告陈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艳苇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灼强、被告陈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艳苇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被告无家庭责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不闻不问,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判令所生育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陈阳辩称:原、被告没打结婚证,所生育女孩刚被原告领走,现在和原告在一起,原告要9床被子给她。经审理查明:原告吕艳苇与被告陈阳于农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现随原告吕艳苇生活。庭审中查明原告吕艳苇的嫁妆只要求9床被子。2016年5月5日原告吕艳苇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出生医学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吕艳苇与被告陈阳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生育女孩陈某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原告吕艳苇与被告陈阳均应尽抚养义务。鉴于原、被告所生育女孩陈某现随原告生活,以不改变生活环境由原告吕艳苇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艳苇与被告陈阳所生育女孩陈某由原告吕艳苇抚养,被告陈阳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二、原告吕艳苇个人嫁妆:被子9床属原告所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艳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