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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7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誉家居配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5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广东信誉家居配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558号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朱卓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平、马占兵,均系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信誉家居配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康勇。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信誉家居配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计6475元,由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敏敏审判员  刘永纯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