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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忠荣与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忠荣,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忠荣,男,198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