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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折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30民初963号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住所地清涧县宽州镇马家沟村。主要负责人:武某某,厂长。被告:折某某。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与被告折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6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被告和原告口头约定,要求原告加工套装门22套及窗套,总价款30600元,口头约定时预付定金4000元,约定剩余货款交货时付清。加工完成门套交付后,被告拒付剩余货款,提出要求原油漆经营人顶账,因被告提出的油漆经营人与原清涧县百城木雕厂有业务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业务来往。2016年4月1日原告将原百城木雕厂一楼厂房租赁,并在清涧县工商部门单独办理了营业执照,命名为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原告与百城木雕厂只是厂房租赁关系,业务及财务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拒付货款,经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折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没有把门安装好,所以被告没有给原告付款,另外被告预付了定金4000元,中途又支付了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折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抗辩称,欠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货款26600元是事实,中途被告又给付了原告500元,原告给被告安装的门不正,玻璃胶没打,门缝太大,所以不予付款。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均已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履行了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后,被告折某某应及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支持其抗辩理由,故对于被告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经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被告折某某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的500元货款,剩余26100元货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货款26100元。驳回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清涧县百城旺实木门经销厂负担53元,被告折某某180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