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3025民督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汪磊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5民督188号申请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海平,系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汪磊。本院受理申请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7日发出(2016)甘3025民督18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汪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申请人汪磊的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申请人汪磊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9月7日(2016)甘3025民督18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群曾召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独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