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裘雪萍与吕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雪萍,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裘雪萍,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昌县,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吕永祥,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昌县,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裘雪萍与吕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永祥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