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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正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118号被执行人:周正太,××,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正太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