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忠银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恒龙城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银,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恒龙城超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071号原告杨忠银,男,1990年6月26日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恒龙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144号,组织机构代码l8318506-5。经营者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银与被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恒龙城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忠银在立案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杨忠银催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杨忠银至今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