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炳辉罗某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辉罗某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刑初93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常某,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买苋菜,被害人常某也来买苋菜,双方商量决定合伙购买苋菜。后在分配苋菜及收取菜钱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罗炳辉罗某辉用拳脚对常某进行殴打,导致其颜面部及右上肢皮下出血、皮肤损伤,左侧第7-9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和钟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买苋菜,被害人常某也来买苋菜,双方商量决定合伙购买苋菜。后在分配苋菜及收取菜钱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罗炳辉罗某辉用拳脚对常某进行殴打,导致其颜面部及右上肢皮下出血、皮肤损伤,左侧第7-9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钟某报警,罗炳辉罗某辉在现场等候。另查,庭后,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赔偿被害人常某42000元,取得被害人常某的谅解,被害人常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由此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4日抓获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4、辨认笔录(1)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对案发地点进行辨认,指出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市场蔬菜区C栋斜对面的棚区就是其与他人打架斗殴的中心现场。(2)被害人常某、证人陈某对照片进行辨认,指出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就是2016年7月4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市场内殴打被害人常某的男子。5、手机视频光碟,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打架的情形。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位置、方位及周边环境。7、疾病证明书、病例,证明被害人常某左侧第7-9肋骨骨��,左眼软组织挫伤。8、法医鉴定结论,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常某颜面部及右上肢皮下出血、皮肤损伤,左侧第7-9前肋骨骨折,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被害人常某的陈述,2016年7月4日15时许,其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贸批发市场蔬菜部买菜。在一家苋菜档口,其遇到两名男子,他们看其也要买苋菜,就询问其需要多少,有没有意向合伙一起购买。其称只需要十斤。对方就同意跟其一起去买。随后看了几家档口的价格,最终在最初的那家档口购买了九十斤苋菜。随后他们分了二十五斤苋菜给其,每斤七毛钱,共十八元。其说不要那么多,也没那么多钱,只需要十斤,接着其就给了对方十五元,对方说不够,还要其给三元,其说没有了。对方就开始从其的菜篮里拿菜出来,并用脚踩其菜篮里面的菜,将其的菜都踩烂了。其看到菜被踩烂了就和对方说其不要菜,让对方将钱还给其。可是对方拿完菜就准备离开,叫其跟着他们到农批市场新建的房子那边,说在那边将钱给其。到了那边后,其中一名男子就不愿将钱给其,要离开。其就拉着对方不让他走,对方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就用右手一拳打到其左眼,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他还拿右脚踹其的腹部。不久其丈夫过来将50岁左右的男子拉开。10、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7月4日下午15时许,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其在买菜的时候,买菜的档主跟其说其妻子被人打了。其就跑过去,看见一名男子用拳头打其妻子的左边肋骨位置,还用脚踹其妻子的肚子,其就把那名男子拉走,然后其就报警了。其妻子的左边肋骨和眼角都受伤了。(2)证人钟某的证言,2016年7月4日14时许,其和罗炳辉罗某辉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市场内采购蔬菜,其和罗炳辉罗某辉来到卖苋菜的农夫车前跟农夫谈价钱,当时车上的苋菜大概有一百斤左右。在谈价钱的过程中,有一名中年妇女也走过来说要买二十斤苋菜,但是那名农夫不肯单独卖二十斤给中年妇女,当时罗炳辉罗某辉就跟中年妇女说等其二人先将这些苋菜都买下来之后再卖她二十斤,中年妇女同意了。其二人将苋菜买过来后,罗炳辉罗某辉当场就称了二十四斤多的苋菜,当时说好以七毛钱一斤卖给她的,那名中年妇女需要付17元,但是当中年妇女接过苋菜后就只给了15元,其二人叫她再给2元,但是中年妇女就不肯给,其二人就说拿回四把苋菜(一把苋菜大约是一斤),但是中年妇女也不肯。后来罗炳辉罗某辉就跟中年妇女吵起来,接着罗炳辉罗某辉从中年妇女手上的菜篮里抢了四把苋菜摔在地上,中年妇女就上前推罗炳辉罗某辉,当时罗炳辉罗某辉拿在手上的手机掉在地上,中年妇女就上前拿起罗炳辉罗某辉的手机朝罗炳辉罗某辉的头上砸去,罗炳辉罗某辉继续和中年妇女吵。其就上前拉罗炳辉罗某辉离开,结果没走两步,中年妇女手上拿着一个拖鞋追了上来,用拖鞋拍罗炳辉罗某辉的头部,罗炳辉罗某辉警告她她都不听,又用拖鞋打了罗炳辉罗某辉的头部两下。罗炳辉罗某辉就直接推了中年妇女一下,中年妇女就走上前来掐罗炳辉罗某辉,罗炳辉罗某辉当时就用力将中年妇女推倒在地上,中年妇女坐在地上拉着罗炳辉罗某辉的裤子不肯让罗炳辉罗某辉走,后面就有一个站在旁边的中年男子上前来对着罗炳辉罗某辉的头部打了两拳。其看到后将他们分开,并用手机打电话报警。11、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的供述,2016年7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旁,其和同事(小通)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一个菜农那里购买苋菜,当时有一名中年女子过来想跟那个菜农买苋菜,但是因为那个菜农不散卖,就不肯卖给那名妇女。后来其二人跟那名菜农买了100多斤的苋菜,那名中年妇女就来跟其二人说能不能分卖20斤苋菜给她,其说可以以七毛钱一斤的价格卖给她,她也同意。其就称了二十六斤苋菜给她,按照七毛钱一斤的价格算应该是18元,那名妇女给了其15元,其说不行,叫她多给3元,她不肯,其就去拿了几把苋菜回来,那名妇女就扯着其的手,其就把手上的苋菜扔在地上踩烂,并说踩烂了也不给她。接着其二人就起冲突争吵,她拉着其并用她自己的鞋子打其的头,其的手机掉在地上她就捡起手机砸其,那名妇女接着打电话叫她丈夫过来,其同事小通叫其走,其和小通想离开,那名妇���就追着其继续打,并保住其大腿,其和她就纠缠在一起,混乱中,其还手打了对方脸部一拳。那名妇女一直抱着其的腿,其因为重心不稳,倒地时双腿膝盖压在了那名妇女的腹部,之后那名妇女的丈夫就过来将其二人拉开。其叫同事(小通)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有:刑事谅解书、收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炳辉罗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松荣审判员 陈仲尧审判员 黄奕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惠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7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