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727号原告: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XXX号楼一楼部分、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凡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凌志,上海市杨浦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凡,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姜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上海徽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甄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