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溪下黄寿明水性涂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溪下黄寿明水性涂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897号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85327E。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清市溪下黄寿明水性涂料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溪下村村委会对面,注册号350181600209972。经营者:黄寿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溪下黄寿明水性涂料店(以下简称黄寿明涂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三棵树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棵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