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明豪与刘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豪,刘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豪,男,生于1991年10月24日,汉族,河南省杞县人,住河南省杞县付。被执行人刘建海,男,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郑明豪与刘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海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明豪货款47500元,承担执行费613元,共计48113元,但被执行人刘建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1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