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秀花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福强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德州市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王富强、王福德、李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福强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德州市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王富强,王德胜,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5)德城执字第1442-4号债权受让人:吴秀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德城区东风东路13号8号楼3单元502号。原申请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宝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市福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富强。被执行人:王德胜。被执行人:李文。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德城区高速公路以西苹果园路以北房产四套(证号:鲁德字第109119号、鲁德字第109120号、鲁德字第109121号、鲁德字第109122号)。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