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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城县双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隆旭宠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双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隆旭宠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双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马俊才,系经理。被执行人宁城县隆旭宠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城县双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隆旭宠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宁城县隆旭宠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5)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