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3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发强诉李新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发强,李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3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发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峰,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发强与被执行人李新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新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峰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