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诉被告特木勒、陈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支行,特木勒,陈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立职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清,男,汉族。被告特木勒,男,蒙古族。被告陈淑琴,女,蒙古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诉被告特木勒、陈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9.00元,减半收取计879.50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乌日汗人民陪审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长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