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4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诉被告特木勒、陈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支行,特木勒,陈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立职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清,男,汉族。被告特木勒,男,蒙古族。被告陈淑琴,女,蒙古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诉被告特木勒、陈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9.00元,减半收取计879.50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乌日汗人民陪审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长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