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363号原告:朱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被告:覃某,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县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原告朱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其夫妻已重新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王贤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