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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363号原告:朱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被告:覃某,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县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原告朱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其夫妻已重新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王贤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