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巴克斯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037号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67872103-9。委托代理人:谭琳(系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巴克斯百货店,住所昆明市洪化桥20XXXXXXXXXX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巴克斯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因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25元退还原告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罗 玮代理审判员 徐 静代理审判员 杨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