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红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红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94号罪犯孙红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民权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荔法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孙红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并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红涛在考核期间无往来款,并通过零花帐部分缴纳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