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绎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绎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利军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绎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满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满谊,运营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军,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东莞市绎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绎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瀚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瀚潮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绎天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模具须反复试模修改才能用于生产,45000元改模费不属于免费保管及维护范围,应由瀚潮公司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成欣机械加工部(下称成欣加工部)负责人余平亦可为证。涉案模具在返还前均能正常使用,瀚潮公司取回时也注明已验收OK等字样,仅凭模具维修单和收据不能证明交接时模具存在生锈问题。且杯口是生产设备附件,与模具无关。绎天公司有权留置模具,在瀚潮公司付清货款后亦立即归还模具,距收到返还通知才10天,属正常交接期间,不构成违约。瀚潮公司为降低损失重新制模的时间成本过高,不符合常理。且添置新模属财产增加而非损失,其亦未提供付款记录,模具加工合同、模具交收函属虚假证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瀚潮公司提交意见称:瀚潮公司与余平、成欣模具厂没有合作关系,绎天公司要求先支付试模费才返还涉案模具,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绎天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涉案模具生锈、损坏,理应承担修复费用。新开模具因涉案模具被扣押才开发,绎天公司违反约定迟延返还涉案模具,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绎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瀚潮公司需要时,绎天公司必须无条件立即返还完好无损的模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模具保管期间各项费用由绎天公司自理,但并未约定瀚潮公司未及时足额付清款项时绎天公司享有扣留涉案模具的权利。且绎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经瀚潮公司同意,对涉案模具进行了改模试模。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绎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并无不当。绎天公司自认涉案收款收据上“所有模已检查无问题,已验收OK”等手写字样系其所填写。二审法院结合瀚潮公司提供的模具维修单、收据及东莞市凤岗怡东模具厂的书面证言,认定绎天公司保管模具不善,应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瀚潮公司重新开具的模具与涉案模具名称及型号相同,且对于涉案模具加工合同、模具交收函等证据,绎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二审法院因此认定绎天公司迟延返还模具,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绎天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绎天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绎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欣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