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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魏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586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号凯祥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9393-1。代表人:李耀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华荣,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德华,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晓明,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松岩村,组织机构代码:67651913-6。法定代表人:魏华荣。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安溪县辖区内,本案应指定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