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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树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88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树文,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已注销)。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国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陈树文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李某2相识,在2016年1月4日至同月27日两人交往期间,被告人陈树文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以编造的名字“陈勇”及“面对面装饰公司”代理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2交往,并虚构工地结账送礼、买房贷款送红包、为工地买材料、帮小孩转学送红包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及其亲属钱财,并骗得被害人李某2的银行信用卡供其使用,以上共��骗取人民币3.108万元。2016年2月9日,被告人陈树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灭失。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POS签购单、发票、情况说明、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入网登记表、诈骗明细、银行流水数据明细、业务凭证、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查询信息等物证、书证,被告人陈树文的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树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树文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也没有向被害人李某3借过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陈树文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李某3相识。在2016年1月4日至同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树文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以编造的名字“陈勇”及“面对面装饰公司”代理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3交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工地结账送礼、买房贷款送红包、为工地买材料、帮小孩转学送红包的名义,先后多次从被害人李某3及亲属处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31080元。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9日将被告人陈树文抓获。上述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一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树文的归案经过及公安机关侦破本案的状况。(2)书证二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树文的��份状况及前科情况。(3)书证三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表、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树文通过使用被害人李某3所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套取现金及购买物品的形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29580元。(4)书证四POS签购单、发票、电动车产品使用手册证明,被告人陈树文使用被害人李某3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付款人民币3000元购买了一辆铃木之星牌的电动车供自己使用。(5)书证五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信用卡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树文时,从其处查获铃木之星牌电动车一台、发票一张、用户保修凭证一张、卡号为52×××97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4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当场予以扣押的情况。(6���书证六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入网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树文与李某3一起到湖北省武穴市办理贷款的时间为2016年1月9日,陈树文的欧派牌手机上号时间是2016年1月14日,即在去武穴市办理贷款事宜之后。而陈树文称在去武穴市办理贷款事宜之前购买了欧派牌手机,其与李某3从武穴市回到武汉后,丢失了欧派牌手机,导致其无法找到帮助其办理贷款事宜的中间人“老六”的联系电话。陈树文所称与事实不符。(7)证人证言一左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本市华中筑慧电动车大市场铃木之星电动车专卖店的工作人员。2016年1月16日,有一个大约40多岁,个子有点儿高的男人到其店里使用信用卡花费人民币3000元,购买了一台铃木之星牌电动车。另外,信用卡POS签购单上面签的是李某3的名字。(8)证人证言二肖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李某3的前夫系父子��系。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某3带一个自称叫陈勇的人到其家里做客。听陈勇讲,他在本市常青花园四小区有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前还买过几处房子后来都卖了赚了不少钱。陈勇还说,李某3之子的学校不好,可以找关系转学至二中。他顺便可以在二中附近买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子,房子登记在李某3之子的名下。2016年1月26日中午,陈勇称为孩子转学的事情要送红包给别人,找肖某拿了人民币1500元钱,并称第二天就还钱。后来,陈勇没有来还钱。听李某3说陈勇骗了她很多钱。(9)证人证言三叶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本市常青花园美乐佳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即被告人陈树文)和李某3一起到其处看房,叶某及同事左梅接待了他们,李某3对一处租房很满意,那名男子却找各种理由不想租这个房子,一会儿说价格高了,一会儿说就想租几个月。问其原因,该男子称其在本市常青花园四小区内有一套三房的房子,租给朋友了。之后该男子和李某3看完房子后就走了,也没有再联系房屋中介。(10)证人证言四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刘俊霞之妹。2016年1月19日,因有朋友的父亲过世,其与朋友刘某一起到武汉,顺便与李某3及陈勇(即被告人陈树文)见了面。当时李某3与陈勇在谈朋友。当日晚上,陈勇请其与李某1、刘俊霞一起在汉口火车站附近一个烧烤店吃饭,听陈勇说,他在本市常青花园有个房子租给别人当仓库,还有一辆车子,因车子出了一次事故,故驾照被吊销了;他在武汉有三个工地,他是老板,工地马上要完工了,可以结账人民币150万元;他已经搞了二中附近的一套面积很大的学区房,过年可以将李某3的妈妈接过去住;他正在联系李某3之子转学的事情,马上就可以���好了。后来听姐姐李某3说,陈勇人找不到了,骗了李某3几万元钱。(11)证人证言五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俊霞之妹李某1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因有朋友的父亲过世,其与李某1一起到武汉,顺便与李某3及陈勇(即被告人陈树文)见了面。当时李某3与陈勇在谈朋友。当日晚上,陈勇请其与李某1、刘俊霞一起吃饭,吃饭间,陈勇说他在本市常青花园有个房子租给别人当仓库,还有一辆越野车,因车子在黄冈出了一次事故,故驾照被吊销了,他后来将车子停在常青花园给一个朋友在用;他在武汉有三个工地,他是老板;他要买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房子,登记在李某3儿子的名下。2016年1月29日,其到武汉来看李某3,李某3说陈勇消失了。因李某3多次打电话联系陈勇未果,其就让李某3报了警。(12)证人证言六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陈福禄村村委会主任。该村有一个叫陈树文的人,曾被判过刑,并未结过婚,有一个哥哥叫陈树言,在外面打工,无法联系,除此之外,陈树文在村里无其他亲人。可能因为曾经被判过刑,陈树文没有上户口,故其无法查悉陈树文的户籍信息。陈树文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离开村子后,其再未见过他。(13)被害人陈述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4日,其与被告人陈树文通过QQ聊天相识,两人见面后,他自称叫陈勇,已离异,在武汉搞装饰,系“面对面装饰公司”的代理,还承包了几个工地,在本市江汉路、吴家山、白沙洲都有工程。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陈树文说在二七路有个工地要结账,需要送礼给别人,就向其借钱,其便用了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支付了人民币1180元购买了两条黄鹤楼牌香烟。同月8日,被告人陈树文带其到本市永清街中彦���产看房,看中了一套160平方米的房子,和中介谈的价格是人民币280万元,中介要求付定金,他说到时候会一次性付清房款。回来的路上,他说他哥哥的一个朋友在湖北省武穴市一个农业银行当行长,可以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购买永清街的房子,但要包两个人民币4000元的红包给行长。同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树文称,他自己身上有部分钱,给别人包红包还差四千元,因李某3身上没有现金,他即带着李某3用她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了人民币5050元,并付了人民币50元的手续费。当日,被告人陈树文便带着李某3坐车到了武穴市,在宾馆开了房后,他一个人出去了,过了两个小时后,陈树文说行长已收了红包,事情办成了,让李某3将其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他将卡号发给行长,行长将贷款打过来。同月11日白天,陈树文突然消失了,到了晚上,陈树文在QQ上留言称开车���别人撞伤了,向李某3借钱救急,并称可以帮李某3的朋友修缮一下房子,李某3即将其所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给他使用。过来两天,李某3从陈树文手中拿到信用卡时,发现已被透支人民币18200元钱(陈树文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分别刷卡消费人民币2200元、2500元、3500元、4000元;于2016年1月16日,刷卡消费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月17日,刷卡消费人民币3000元),问其原因,陈树文称帮工地上买材料将钱用了,到月底工程款到账后,就可以将信用卡的钱还上了。同月22日,陈树文称有关系可以帮李某3的儿子转学,需要给别人包红包,便让李某3借钱给他,李某3便将其所有的一张招商银行卡给他使用,陈树文从上述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3700元,后称已经将红包送给了周主任;同月26日,陈树文称为李某3的儿子转学,需要请别人吃饭,便让李某3借钱给他,李某3便将其所有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使用,陈树文从上述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500元钱,后跟李某3说第二天即可直接去常青花园中学办理转学手续。同月27日,李某3及儿子如约在常青花园中学门口等陈树文,发现陈树文手机已关机了,陈树文消失了。后听其儿子说,陈树文于同月26日到他爷爷家里,以帮孩子转学的名义,找他爷爷要了人民币1500元钱。另外,陈树文所称到武穴市办理贷款事宜时,使用的是黑色的老人机,当时陈树文尚未购买酷派牌智能手机。(14)被告人陈树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李某3相识,刚开始是普通朋友,后来同居了。其跟李某3说自己叫陈勇,搞装修的。2016年1月初的一天,其跟李某3说在白沙洲有个工程要结账,需要送礼给别人,李某3即用了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支付了人民币1180元,购买了两条黄鹤楼牌香烟。后来,其将这���条烟送给了一个姓周的工程监理。其与李某3交往期间,曾带李某3到本市永清街看房,看中了一套房。其跟李某3说,有一个叫“老六”的朋友认识一位在湖北省武穴市当银行行长的人,可以找行长贷款人民币400万元购买永清街的房子,李某3便问需不需要送礼,其称送礼要好一些,李某3身上没有现金,他即带着李某3用她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了人民币5000元,李某3给了其人民币4000元用于送礼。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树文便带着李某3坐车到了武穴市,在宾馆开了房后,其让李某3一起去见银行行长,李某3不愿意去,其便去找“老六”,“老六”便带着其到武穴市梅川镇光汇超市门口见到了行长,行长答应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其便将人民币4000元的红包给了行长。因其在到武穴市办理贷款事宜之前购买的欧派牌手机丢失,故“老六”的联系方式也找不到了。有一天,��对李某3说工地上需要购买材料缺钱,李某3即将其所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给其使用,其用信用卡套现了大约人民币2万元钱,购买了人民币2000元的材料,丢失了人民币3800元,其余的钱都放到了李某3买的钱包里了。另外,其还用信用卡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铃木之星牌的电动车。因李某3之子学习成绩不佳,想转学,被告人陈树文认识一个叔伯的堂嫂,以前在华师美术系上班,通过联系,堂嫂称可以想办法安排。后因欧派牌手机丢失,堂嫂的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其称有关系可以帮李某3的儿子转学,需要给别人包红包,便让李某3借钱给他,李某3便将其所有的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陈树文从上述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3700元,后堂嫂说不需要用钱,其便与李某3一起将这笔钱用掉了。2016年1月的一天,其与李某3一起从李某3所有的一张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500元钱,该笔钱放在其与李某3租住的地方,其并未使用。其曾到李某3的公公肖某家里,以帮孩子转学的名义,找肖某要了人民币1500元钱,后因堂嫂说不需要用钱,其便将该笔钱放于李某3的钱包内。因其使用了李某3的信用卡,无法向她交代,便没有跟李某3说一声就离开了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树文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树文提出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辩解意见,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树文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陈树文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树文具有多次诈骗、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亚青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