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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鸿斌、湖州南浔龙晟红木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斌,湖州南浔龙晟红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鸿斌,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龙晟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港胡村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鸿斌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龙晟红木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浙0503执33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龙晟红木家具厂的资产经本院三次拍卖,结果均流拍,暂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33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