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丽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丽娜,姚殿平,吉林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9335907-7,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时代大厦2207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李丽娜,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姚殿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李丽娜、姚殿平、吉林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丽娜、姚殿平、吉林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娜、姚殿平、吉林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殿平所有的,座落于二道区吉盛小区3-3栋,丘(地)号:5-48/1401-26,房号:4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40601031**号,建筑面积:67.4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姚殿平所有的,座落于二道区吉盛小区3-3栋,丘(地)号:5-48/1401-26,房号:39,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40601031**号,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