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武军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军,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黄武军,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工业干道**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丝绸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6********。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97339971。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武军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16)皖18民特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现已生效。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武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