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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贾书祥与江苏鑫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书祥,江苏鑫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贾书祥。被执行人江苏鑫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李根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贾书祥与江苏鑫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赣商初字第02210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人去过被执行人住所地一次,已找不到江苏鑫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询问周围住户,都称不知情。申请人在外地,承办人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其称被执行人在山东有财产,但没有提供确切的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无法查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张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