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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生、李德贵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对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生、李德贵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六行“967368.06万元”补正为“967368.06元”。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