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生、李德贵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对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生、李德贵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六行“967368.06万元”补正为“967368.06元”。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