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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满山与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满山,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满山,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大应,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陈新洪。上诉人周满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满山用以证实业务提成存在的证据仅有录音光盘一张。但录音光盘中并未出现陈新洪的姓名,周满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录音中被称为“老板”的男子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负责人陈新洪。录音光盘中虽涉及“提成”问题,但完全未明确提成的具体数额。故周满山提出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支付业务提成5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满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加盖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的工作证三份以证实其在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的任职情况。周满山提交加盖“工行龙华支行营业部”条形章的银行流水五页,其上载明胡瑞兰向周满山转账支付部分工资。但周满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胡瑞兰与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之间的关系。周满山称其于1995年1月17日入职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周满山称其于2014年7月31日从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离职,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周满山称其从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离职原因为“因为老板骂我让我走,后来又让我回去,我没有回去”,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照周满山所称,其在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工作时间长达19年6月余,且最后任职至副总经理,但未有任何有效证据足以证实其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鉴于周满山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本院对周满山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周满山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本院支持,本院对周满山要求深圳市宝安新业酒店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本院对周满山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周满山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上诉人周满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