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觉红、王庆付等与高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觉红,王庆付,林桂和,王兴祥,高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觉红。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付。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桂和。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义明。上诉人胡觉红、王兴祥、王庆付、林桂和因与被上诉人高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觉红、王兴祥、王庆付、林桂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觉红、王兴祥、王庆付、林桂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胡觉红、王兴祥、王庆付、林桂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婧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