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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和平与卜现升、姜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平,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居民。被执行人:卜现升,居民。被执行人:姜道荣,居民。被执行人:苏科成,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和平与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姜道荣有银行存款5800元,本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查询了被执行人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民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经查询,被执行人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的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和平与被执行人卜现升、姜道荣、苏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思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