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616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401。法定代表人:姚余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斌,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