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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广智与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智,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275号原告胡广智,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刚。被告徐小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胡广智诉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智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