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广智与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智,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275号原告胡广智,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刚。被告徐小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胡广智诉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智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