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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玉华与詹红霞、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华,詹红霞,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玉华,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詹红霞,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蔡玉华与被执行人詹红霞、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红霞、张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