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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魏云锋与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锋,万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425号原告:魏云锋,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万小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魏云锋诉被告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魏云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魏云锋。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魏云锋负担。审 判 长  廖 宏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胡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