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魏云锋与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锋,万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425号原告:魏云锋,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万小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魏云锋诉被告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魏云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魏云锋。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魏云锋负担。审 判 长 廖 宏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胡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