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邵月珍与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月珍,王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077号原告:邵月珍。被告:王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月珍诉被告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月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月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邵月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