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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邵月珍与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月珍,王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077号原告:邵月珍。被告:王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月珍诉被告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月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月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邵月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