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058-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厚菊等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菊,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058-2075号申请执行人:杨厚菊等18人。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厚菊等18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