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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058-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厚菊等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菊,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058-2075号申请执行人:杨厚菊等18人。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厚菊等18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