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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心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林,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心林,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心林与被执行人李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