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3167号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见天,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中明,该公司职工。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才,任经理。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09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09月23日,原、被告签订《门窗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临泉中泰锦城小区住宅楼安装门窗,价格每平方米256元,面积以实际完工测量面积为准,外框安齐后付35%,內窗安齐后付35%,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回访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另外,合同约定二楼灰色材料价格每平方米另加28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门窗安装工程,但被告一直未付款。2016年2、3月份,原、被告结算后认定,被告截止到2016年03月04日尚欠原告工程款734421.4元。2016年04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玉才出具欠条,承认欠工程款73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734421.4元,违约金168820元,按每日1‰计算至2016年06月20日,2016年06月20日后的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共计903241.4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门窗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框安齐后付35%,內窗安齐后付35%,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回房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中泰锦城4#号楼塑钢窗结算清单》、《中泰锦城4#号楼地弹门及彩塑窗清单》、《中泰锦城6#号楼塑钢窗结算清单》、《中泰锦城6#号楼地弹门及彩塑窗清单》,《中泰锦城10#号楼地弹门及彩塑窗清单》、中泰锦城4#、6#、10#建设工程永久性标牌》照片、欠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734421.4元;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款的1%的违约金;被告承诺付款方式,原告不同意,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09月23日,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门窗施工合同,原告承揽被告临泉县中泰锦城4#、6#、10#楼门窗的安装,价格每平方米256元,面积以实际完工测量为准,外框安装齐后付35%,内扇安齐后付45%,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保金,一年回访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全面履行合同而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或在原告同意延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款,被告按应付未付款总额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害时,原告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赔偿。同时还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工期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2015年12月份,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2016年03月04日,双方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1510981元,被告已付776559.6元,下欠734421.4元。原告索要欠款时,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玉才于2016年4月26日给原告出具734000欠条1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门窗施工合同、欠条等以及庭审笔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阜阳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门窗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施工完毕,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34421.4元,依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总欠款每日1‰支付违约金,自结算之日至起诉时的违约金为77848.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睿泰祥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734421.4元及违约金77848.67元(以后违约金另行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合计812270.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416元,由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文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