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宝婵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婵,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婵,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48元【其中工程款102600元、利息损失7502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案件受理费1204元、执行费15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