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黄小兰与欧阳任葵、欧阳任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欧阳任葵,欧阳任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1253号原告黄小兰,女。被告欧阳任葵,男。被告欧阳任桃,女,系被告欧阳任葵之妻。原告黄小兰与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欧阳任葵立即返还原告黄小兰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4日,被告欧阳任葵立据向原告黄小兰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返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小兰与被告欧阳任葵1999年合伙运营湘L426**大货车,后来因原告黄小兰退出合伙经营,协商由被告欧阳任葵对原告黄小兰补偿30000元。该款被告欧阳任葵一直未付。原告黄小兰多次向被告欧阳任葵追讨补偿款30000元,被告欧阳任葵遂于2012年5月14日写下借条,并约定每月偿还1500元。被告欧阳任葵与被告欧阳任桃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黄小兰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常住人口公民基本信息复印件、被告家庭成员信息及原告黄小兰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欧阳任葵拖欠原告黄小兰的补偿款,并于2012年5月14日出据借条,并约定每月偿还15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约履行。被告欧阳任葵经原告黄小兰多次催讨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欧阳任桃与被告欧阳任葵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亦是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欧阳任桃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黄小兰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返还原告黄小兰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欧阳任葵、欧阳任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